烟,是指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特殊消费品。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并按照一定的配方辅之以糖、酒、香料加工而成的产品。
卷烟,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万支),150元,每标准条为0.6元
比例税率: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含50,不含增值税),45%
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30%
雪茄烟,25%
烟丝,30%
特殊规定:
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定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45%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元计算征税:
(1) 白包卷烟
(2)手工卷烟
(3)未经国务院批准未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7、自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