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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关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已未认证的,购买方凭专用发票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

关于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代开发票是指为与自已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已或让他人为自已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代开、虚开发票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委发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