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1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佃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
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的,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值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