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作废条件是指: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帐;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为“纳税人识别号码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