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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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其认证、申报抵扣期限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执行,并按照现行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内容进行“一窗式”比对。
3对实行定基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
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为依据征收税款的,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
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