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管理的规定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一)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专用发票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二)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专用发票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的,暂不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处理:
1重复认证。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