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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往出口加工区货物的退税

销往出口加工区货物的退税

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加工区外的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发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专门监管的特定区域。

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出口加工区退税货物的范围:

一、办理退税的货物范围:(1)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往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2)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必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续手续:一是供水、电、气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水、电、气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税率

水、电、气的退税税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二、不予退税的货物范围(1)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税。(2)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械、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税。(3)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不退税。(4)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一律不予退税。(5)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

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的水、电、气,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