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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

夫妻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