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出口货物退税
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不征收增值税,只对承办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实行承包结算制的,对承办企业以“对内总承包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援外企业必须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30日内,持有关批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认定手续。援外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法执行,属于生产企业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援外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援外贷款的批文复印件或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使作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复印件;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或与商务部有关部门签订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对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可免予提供援外出口企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订的出口合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
援外出口企业只能就利用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出口的货物申报佃理退税,不得将其他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退税,否则除追回税款外,一律停止援外出口企业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并按有关骗取出口退税的外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