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的期限规定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业务,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将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款一次性退给企业。但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两项例外规定:一是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等违法行为,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二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的生产企业,如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通难的,在从严掌据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根据企业上一年纳税年度的内外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幅度内,按照本省、的实际情况确定全省统一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