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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相关政策规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相关政策规定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视同自产货物包括以下四种:

一、   是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货物的外商。

二、是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品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是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成员企业的产品;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是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必须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再深加工收回的货物;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外商;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