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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临沂市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

2008年临沂市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

 

省政府确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上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610元、540元、480元、430元、390元五档,合并档次后提高到760元、620元、500元三档,比调整前平均提高23.4%。各市、县(市、区)对应执行不同的标准。

   临沂市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临沂市内的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月;临沂市的其他县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加班工资不得计入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中,有些项目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有: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补偿劳动者特殊消耗及生活费用支出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探亲视为正常劳动

  法定工作时间是指,依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生育、节育、年休、工伤、职业病、直系亲属死亡等原因按国家规定休息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