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规定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计算应纳税的时间界定
(1)销项税额的时间界定
销项税额的确定时间,总的原则是:销项税额的确定不得滞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贷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界定
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总的原则是: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得提前。
(一)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即按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运费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23日以后开具的运费发票,应当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予抵扣,在办理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时,应附抵扣发票清单。
(四)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普通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自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和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3、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一)进货退出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和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于偷税予以处罚。
(二)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所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用途改变的税务处理
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未确定用于非经营性项目,其进项税额会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根据税法规定,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是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是指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不是按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原进价,而是按当期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并且是按照实际成本的各个组成部分所负担的进项税额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4、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当期销售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能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5、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6、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问题的税务处理
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未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未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