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地说,应税销售额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
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但上述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三项费用: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由红领巾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需要注意,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将其换算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3)消费税税金。
2、混合销售的销售额
混合销售行为如果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计税销售额为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合计。销售货物(含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根据销售额一般规定进行计算;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应视为含税销售收入,应当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征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对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其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与百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合计。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4、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的情况下的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5、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组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额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成本利润率为10%。
6、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买方需求大等原因,而给予的价格方面的优惠。
销售折扣,是指为了鼓励货方及时偿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待,销售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而折扣销售则是与实际销售同时发生的,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货物的品种或质量等原因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即销货方给予购货方未退货状况下的价格折让。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销售额。
折扣销售仅限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是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还本销售,是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后,按约定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货额及进项税额。
(5)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免征规定
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应税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6)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的,时间在一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儿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逾期,是指按合同约不定期实际逾期或者以一年为期限。押金为含税收入。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不应并入销售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