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
2003年1月1日即,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提高到每次150—200元。
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为5000元,按次起征点销售额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