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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福利增值税减、免规定

民政福利增值税减、免规定

1、民政福利企业

1)民政福利企业从1994年起,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原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后返还的办法。即:民政福利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

2)民政福利企业具体的优惠政策

第一、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第二、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列举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第三、下列项目不得享受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办法。

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第四、属于小规模纳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2、残疾人用品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