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友好协商,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加快旧村改造的步伐,解决甲方缺少资金情况,对甲乙双方进行旧村改造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达成如下合作开发协议:
第一、合作方式
1、投资方式:甲方以 人民政府 政字(2007)1号《 镇三十二个村庄建设规划的批复》、 国土规字第(2007)31号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公顷)作为出资。乙方以该项目所需要的全部建设资金作为出资,甲乙双方联合投资旧村改造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按双方约定共享利润、共承风险,共同开发经营。
2、合作项目手续的办理方式: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该项目的建设用地具体位置、具体建筑面积、设计结构、布局及容积率等相关指标以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批准为准。
第二、合作机构
甲、乙双方组建联合管理机构,成立项目班子,人员组成由甲方派 ,其余人员都由乙方组织。整个项目经营管理以乙方为主。
第三、合作期限
合期限为本项目的整个运作周期,具体期限为自该项目合作时起至该项目双方约定的销售届满时止。
第四、房产销售
由甲方负责销售,价格按相同地段的楼房价格进行销售,甲方在具体确定销售价格时,应当与乙方协商一致,并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可进行销售。在必要时,乙方也可直接进行销售。
因甲方先行销售,所取得的售楼款及定金等款,应先行用于双方开发的项目,专款专用。
第五、合作成果分配
所得售楼款,扣除甲方因开发旧村改造小区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外,所剩售楼款作为合作利润。合作利润的5%归甲方所有,95%归乙方所有。
第六、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不能及时提供手续资料等原因造成双方的合作项目不能合作,甲方应当对乙方已投入费用进行返还,并承担已投入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按贷款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
第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再行协商。
甲方:
乙方: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