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减、免税规定
1、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2、医疗卫生机构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的规定价格取得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医疗收入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对非营利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非营利性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2)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收入,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3)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保健机构等到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3、血站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