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本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品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自已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