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征收增值税的特殊情形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但非货物期货转让是,应征营业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银行销售外汇、有价证券的,征收营业税。
3、典当行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品代销的寄售物品。典当行的其他活动收入,征收营业税。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件、其他构析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视为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的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水泥预制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但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的,征收营业税。
6、邮政部门发生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报刊的,征收增值税。
7、执罚部门查处的属于一般商品,其拍卖或变价收入,统一上交财政,不予征税。但经营单位购入被查处物品再销售的,应当征收增值税。(专营物资相同)
8、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尖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9、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指营业税应税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①、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对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建筑业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劳务价款为准。
上述自产货物是指,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窗、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建筑防火材料。
自200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炎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条件的,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10、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额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①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②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监管,专款专用。
12、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管理职能,发入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3、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共同共,不征收增值税,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母带、录音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14、印刷企业自已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以及采用国际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5、融资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16、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