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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对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上述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内。具体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税不足50%

对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但如果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