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征税规定
1、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
2、销售代俏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赠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