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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

第一、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3、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认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第二、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第三、对注册资金500万元、从业人员达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以及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