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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3、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科务登记的同进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商贸企业除外)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新开业的企业(商贸企业除外)开业后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小规模企业(商贸企业除外),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进,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6、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从200211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7、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小规模企业)

个人

非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