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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主为,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9987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指小规模商业企业,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