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行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从事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第七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