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免税规定
1、对1998年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人民银行提供给地方商业银行,由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限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4、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营业税。
5、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其财产清偿债务的,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秀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营业税。
6、国有商业银行按照财政部核定的数额,无偿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
7、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8、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免征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的营业税。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取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免税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生)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生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