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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的不动产、土地使作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代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一些资金或费用,均应当全部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单位将不动产赠与他人的营业额问题。对于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营业额,其方法如下:

1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式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