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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税目详解

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税目详解

一文化业

1表演。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或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征税范围;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征税范围。

有线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子目征收营业税。

3其他文化业。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指公园、动植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

二体育业

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

演出业务的纳税人,是指进行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组组演出的经纪人和以非租赁方式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