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通信营业税计税依据
1以取得收入的全额确定的营业额,如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等业务的营业额;
2以取得的收入扣除某些项目的差额确定的营业额,如报刊发行、邮政储蓄等业务的营业额。
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全部价款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