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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目详解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目详解

一金融业的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包一般贷款和转贷外汇。

转贷外汇,是指直接从境外借来的外汇资金借与境内企业或个人使用。包括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以及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权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两类。

一般贷款,是指除外汇转贷外的其他贷款,包括自有资金贷款、信托贷款、典当、票据贴现等。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和非货物期货所有权的行为。

转让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信托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即金融经纪业,但信托贷款不包括在信托业中。

5其他金融业务。

存款和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业

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征收营业税。具有下列情形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1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

2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对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对中国出品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