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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规定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规定

中央铁路运输收入范围:

旅客票价收入、行李运费收入、包裹运费收入、邮运运费收入、货物运费收、其他收入、客货运服务收入、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铁路运营临管线收入、保价收入、铁路建设基金收入等。

航空运输收入范围:

航空运输企业开展客运、货运、通用航空等空中运输业务,而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邮运收入、专包机运输收入、通用航空收入以及运输价款中包含的保险费和价外收取的各种名目的基金或费用。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不得从中作任何地何扣除。

国航和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全部货运收入扣除国航腹航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

民航部门取得的地面服务收入,其营业额为收入全额。

水路运输营业收入

水运部门从事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邮运收入和运输价款包含的保险费和价外收取的各种基金和费用,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收入,不是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