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动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将折扣额另行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因违约百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进,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其中成本利润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从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注: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