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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财产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 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二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