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单位收到支付令后提出异议怎么办?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至此,关于通过支付令偿还债务的督促程序全部结束,债权人只能通过另行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书面异议”是否合理法院并没有审查义务,只要债务人从“形式”上提出了书面异议,法院就必须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前签发的支付令也就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