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律师

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

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

购买方(甲方):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卖方(乙方):沈阳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产品的名称、数量及规格

甲方因其开发“朱孔行小区”的需要,购买乙方的“BLL博林特”牌的电梯共8台。具体型号、配置及规格详见附件(电梯产品技信规格表)。

第二、合同价格

梯号

梯种

型号

基本规格

数量

产品单位(/)

按装调试费(/)

运输费(/)

1-4#

小机房电梯

Bit-QS1500

800kg 1.75m/s 19/19/19

2

 

 

 

Bit-QS1500

800kg 1.75m/s 20/20/20

2

 

 

 

5-8#

小机房电梯

Bit-QS1500

1000kg 1.75m/s 20/20/20

4

 

 

 

RMB                元。

大写人民币:

本合同价格包括设备费、安装调试费、运输费(含保险)及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三、交货日期

1、乙方收到甲方的定金及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土建布置施工图之日开始生产,自开始生产日起   日内交货。

2、若甲方延迟交货日期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可根据实际排产情况与甲方协商,重新确定交货日期。

3、若乙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预付款或发货前款,则交货日期顺延。

第四、交货地点

甲方施工现场。

第五、交货方式

由乙方负责运输并装卸至甲方施工现场。

第六、产品验收

1、本合同产品规格详见双方确认的附件(电梯产品技术规格表),该附件作为甲方验收产品的依据。

2、甲方在验收本合同产品时有外包装破损、产品数量不符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通知当日作出处理说明。如甲方怠于通知的,视为乙方所交产品的外观质量和数量合格。

3、甲方对验收合格的本合同产品,应在安装前采取相应的妥善的保管措施。甲方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负有保管的责任,但甲方应当通知乙方。

第七、产品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本合同的电梯产品按国家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按国家GB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定规范》标准制造。

2、甲方在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8个月;如因甲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安装的,则质量保证期不超过乙方已交货日起的18个月;对乙方已安装调试完毕的电梯,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政府主管部门不能验收的,则保证期不超过乙方对电梯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18个月。

3、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对产品的验收系外观质量验收,该产品在安装调试期间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仍负保修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换货。

4、本合同的产品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问题,乙方应当及时提供保修服务,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认定,如属于保修问题的应当免费进行保修。乙方在保修期内对本合同产品出现问题,不能及时提供保修,甲方可以另行找其他厂家进行保修,保修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不论是否为保修问题。

5、甲方若加装与电梯有关的附属设备,须经乙方确认;否则,由此引起的安全事故及其它不良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八、电梯的设计及安装调试

1、乙方根据电梯技术规格及甲方的建筑土建图纸,向甲方提交两份电梯土建布置图;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电梯土建布置图盖章确认,返回一份给乙方,该电梯土建布置图分别为设计、安装调试及电梯通道施工的依据。

2、乙方应当保证严格按照电梯技术规格及土建布置图制造电梯,甲方应当按照电梯土建布置图设计和施工。

3、乙方负责按《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规定对电梯进行安装调试,保证电梯能够安全运行。乙方在电梯安装调试结束后,进行质量自检,并出具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由甲方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九、付款方式

1、甲方在合同签订以后付设备价款的  %,计款           元,作为定金,汇入供方账户并书面通知供方。

2、甲方在产品货前30日内将设备总价款  %,计款        元汇入供方账户并书面通知供方。

3、甲方在电梯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7日内,进行核对帐目,将扣除电梯质量保修金剩余合同价款全部汇入乙方账户。

4、乙方的电梯质量保修金为本合同总价款的5%,保修期限按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执行,自保修期限届满之日5日内甲方将剩余保修金全额汇入乙方账户。

第十、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能按期交货,甲方中途退货或在产品交货期后60日未付款提货的,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30%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2、乙方不能按期交货的或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其他条款

1、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提货,乙方免费保管30天,自第31天起,甲方向乙方支付100//台的仓储费。

2、不论何种情况下,甲方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的,则产品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另行转让或处置。

3、本合同及附件中的选项以“”示选定,以“”示否定。

4、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有未尽事宜的,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由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第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