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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

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山东临沂朱孔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临沂市广场世纪城BB801室

电话:13573956008

 

乙方(受托方):      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开发的     项目委托给乙方做销售策划和代理销售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

甲方将其开发的      委托给乙方独家作营销策划和代理销售业务。另甲方可视实际销售情况再预留两整层楼房不对外销售,具体情况甲方通知乙方。

二、策划代理销售期限

乙方的营销策划和代理销售期限为:本合同生效日起至    小区正式开盘日后18个月止。代理期满后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再行协商后续合作事宜。

上述正式开盘日可具体划分为1 住宅楼正式开盘日2办公楼正式开盘日,住宅楼和办公楼可同时开盘也可分别开盘,两楼盘按各自的正式开盘日分别计算策划代理销售期限。

正式开盘日为甲方取得合法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媒体广告或销售过程中公开告知的开盘日期。

三、服务方式

1、乙方成立项目专案小组,全面负责项目销售工作,项目小组负责从由深圳具有丰富房地产营销经验的专业人才担任。

2、乙方为该项目独家代理销售服务单位,无论何人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均计入乙方销售业绩。(但个别由甲方介绍的内部认购或单位团购,可根据实情况酌情商定是否计入乙方业绩或由甲方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双方视具体情况再行协商)。

3、乙方负责整个项目销售团队的项目经理、策划经理、销售经理、广告设计及创意经理、广告设计师、售楼主管及售楼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工资、提成、奖金。售楼处的保安和保洁工作由乙方负责。

 

四、     双方权责

1、甲方权责:

1)向乙方提供所委托项目之开发建设法定文件,提供项目规划设计的图纸、资料,项目运作的整体计划、方案等;在本项目发售前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公开销售所需的预售许可证及各项文件资料,以确保本项目策划工作和销售工作的顺利展开。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资料完全真实,并承担因上述资料的承诺所产生的对本项目客户的一切责任。

2)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且不再将该项目的销售代理业务另行委托其它任何第三方。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交的工作成果公开发表或提供给第三方。

4)项目营销方案由乙方制订并报甲方批准签字后执行,因项目营销方案的执行,需要在项目营销各阶段与广告公司、制作公司、装修公司及各媒体等签订合约,由甲方负责签订并承担相关费用,但乙方应当保证营销方案执行的费用总额不超过销售总额的1.5%(样板房装修和售楼处建造及装修费用除外)。

5)参考乙方的方案建议,委托相关公司制作物业模型、透视图、售楼书、售楼处、样板房等供乙方在售楼时使用。负责售楼处的装修、包装布置、办公家具到位等工作并承担其相应费用。承担售楼处水电费。

6)参考乙方建议,决定各销售阶段的销售价格。

7)由甲方收取客户交纳的各种款项(包括购房款、临时定金、正式定金和客户交付的其它一切费用等款项)。

8)委派专人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在乙方配合下与客户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9)甲方须按时与乙方结算策划代理费并准时支付,如有拖欠,按所欠代理费总额每日万分之二计付滞纳金。

2、乙方权责: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由核心专业人员组成专案销售执行小组,与甲方确定销售工作内容和工作计划,以保证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内容。

 

2)制订售楼方案和宣传推广方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双方商定的工作目标为导向,合理安排销售工作,所有工作内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组织实施。

 

3)与甲方在委托范围内合作,完成有关推广及宣传活动。派高层人员参加相关的联席会议,从销售角度为甲方提供意见和建议。

 

4)负责在设计、制作项目销售推广材料和工具时提供专业策划意见和广告设计方案,协助甲方监督有关销售材料工具的设计、制作工作,并负责有效使用和实施。

 

5)乙方须按照与甲方所确定的售楼方案进行销售,不得向客户收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任何费用。乙方负责提出项目销控方案及销售价格的建议,经甲方同意签字后方可执行。在双方确定总体策划方案后,各阶段细案由乙方制订并报甲方批准签字后执行。

 

6)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负责管理销控表,组织好楼盘的销售工作,保证销售队伍稳定性。乙方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广告效果及销售情况,并定期向甲方提交销售进度报告及客户资料、客户问题等,供双方根据销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7)乙方不得向客户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承诺。如有因乙方工作原因引起的法律诉讼或索赔要求时,乙方须负责由此产生的后果。如对甲方的信誉、形象等造成负面影响,甲方有权要求索赔。

 

8)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及在工作中知悉的甲方及本项目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项目的工作成果擅自发表或提供给第三方。

 

9)在合同期内,乙方须做好已成交客户的服务工作,并协助甲方办理交房等工作,解决甲方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协助甲方办理预售登记、交易过户、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手续。其中办理上述手续需向相关部门交纳的费用,应由客户交纳的由客户交纳,应由甲方交纳的由甲方交纳。

10)合同终结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全部客户(包括未成交客户)资料及其它资料的原件。

 

五、代理费及结算方式

1)销售考核期及销售指标

乙方的销售指标分四个考核期:第一考核期,在开盘之日起  个月内,乙方应保证完成销售率在 %(含  %)以上;第二考核期,开盘之日起  个月内,销售率在  %(含  %)以上;第三考核期,开盘之日起  个月内,销售率在  %(含  %)以上;第四考核期,开盘之日起九个月之后至本合同期限届满,销售率在  %(含  %)以上。

办公楼或住宅销售率为已销售面积除以全部可销售面积。办公楼正式开盘日住宅正式开盘日明确之后,办公楼和住宅每个考核期的具体销售任务则相应明确。

2)代理费标准

代理费收费标准按四个考核期分段分比例计算:第一考核期,销售率在  %(含  %)以下时,销售代理费为本考核期销售总成交额的   %;销售率在  %以上时,销售代理费率提高,即销售代理费为本考核期销售总成交额的  %。第二考核期,销售率在  %(含  %)以下时,销售代理费为本考核期销售总成交额的  %;销售率在  %以上时,销售代理费率提高,销售代理费为本考核期销售总成交额的  %。第三考核期,销售率在  %(含  %)以下时,销售代理费为本考核期销售总成交额的   %;销售率在  %以上时,销售代理费率提高,销售代理费为本考核期销售总成交额的  %。第四考核期,销售率在  %(含  %)以下时,销售代理费为本考核期销售总成交额的   %;销售率在  %以上时,销售代理费为本考核期销售总成交额的  %。

3)代理费计算

①乙方当期代理费=当期已售出楼房合计合同总房款×当期代理费率

②当期楼房已售出的标准是指:一次性付款的,以客户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且已付清房款为准;以按揭方式付款的,以客户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交付首期房款且客户的银行贷款按揭手续已办理完毕为准。

③结算时间:双方商定正式开盘后每月按实际成交额代理费预结算一次,结算日为次月日。双方于结算日核算已收首付款及代理费金额,并于结算日后 个工作日内付清当期应付对方款项。月预结算代理费的费率为:第一考核期为本期销售总成交额的  %,第二考核期为  %,第三考核期为  %,第四考核期为  %。

在每个考核期届满后  日内,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代理费标准进行实际结算,并于结算日后  日内双方要将本考核期内代理费的差额一次性互相补足。

④凡是在代理期内已交齐定金、签署认购书,并在乙方销售代理期结束后  日内签约并支付首期房款的部分,由乙方完成客户资料的收集,属按揭贷款的客户乙方须协助完成客户与银行间的贷款协议签字工作,甲方于代理期结束后  日内支付乙方应收代理费。

4)退房处理

非甲方原因导致客户退房的,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因甲方建筑质量、工期、交房时间造成客户退房的,甲方按原成交房款的  %支付乙方代理费用,已按原标准付代理费的,乙方应将差额部分退还甲方。

若客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悔约,该客户缴纳的定金原则上由甲方处理,如甲方没收该定金则应将定金的  %支付给乙方,且乙方不再收取该客户的代理费。

六、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代理费,并有权按照已付代理费的百分之二十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

a.改变售楼方案

b.任意放盘

c.减价销售

d.向客户额外收取费用

e.擅自转让代理权

f.超越代理权进行营销策划或代理销售

g.擅自将甲方提供的资料或工作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对外披露、提供、发布

h.从事其他有损甲方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的违法行为

2、连续2个考核期完不成销售指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将乙方提供的资料或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对外披露、提供、发布、非由乙方原因和不可抗力逾期一个月不向乙方支付应付代理费以及从事其他有损乙方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的违法行为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按照已付代理费的百分之二十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当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4、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完全履行,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同意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任何一方按本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提出解除合同时,需提前15日或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派人于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完成办理相关结清款项、解除合同等手续。

5、本合同执行期间单方不得无故中止或解除本合同,否则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已付代理费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

6、甲方有权视乙方工作绩效及工作态度做出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权力。

七、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所有条款双方均严格遵照执行,否则违约方要赔偿给无过失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因不可抗力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因此而影响履行有关条款的不视为违约。

3、双方协商同意后对本合同的修改、扩充等,应签订补充协议。

4、双方约定以本合同标明的通讯地址为法定联系地址,来往函件以送达该地址为准。如联系地址变化,应在变化前书面通知对方。

5、本合同所称之经济损失,系指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不可回收之投资、为履行合同所作的准备、乙方降低甲方的销售底价的差价、履行合同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按照同期一年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按照中等收费标准计算的律师费用、解决纠纷支出的差旅费及其它合理的实际支出。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7、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甲方:山东临沂市朱孔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章)

 

代表:                    

 

乙方:深圳市赢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章)

 

代表: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