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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合伙协议书

自然人合伙协议书

 

甲方(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

丙方(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期限:自200      日至200      日。

 

第二条、合伙范围:开发产品、生产电源线、电器配套产品、制造加工、销售电器产品。

 

第三条、出资比例及方式

1、甲乙丙方自愿合伙经营        (项目名称),总投资为1000万元,甲方出       万元,乙方出资      万元,丙方出资      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     %,     %。 

2、三方出资全部为现金出资, 出资时间及次数由三方另行协商订立协议。

3、其中一方未按约定出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除赔偿该损失外,(要向其他按时履约方支付赔偿金,其标准为履约方出资额的千分之一/日)。

 

第四条、生产车间及生产设备的购买

1、生产车间由    方提供(A出租;B无偿提供)。

2、生产设备的选择购买价格,由三方协商确定。如果其中一方提供或者购买的,其价格应当取得其他两方的认可。

 

第五条、经营方式

1、在   方的公司内设立车间,对该车间的财务进行独立核算。

2、乙方及丙方保证生产加工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甲方保证该合伙的订单与销售。

 

第六条、管理

1      但任合伙负责人,兼管财务;       负责生产加工及人事;     负责采购及产品销售。

2、任何一方不得侵占、擅自挪用合伙财产;一方在从事管理行为时因重大过错或者故意造成合伙财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财务方面由三方协商聘请专人担任会计和出纳。

 

第七条、利润分配

对利润的分配实行年终一次性分配,标准以三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条、债务及其亏损承担

如果有亏损或债务,按三方的出资比例承担其相应的债务及亏损。

 

第九条、合伙终止

1、合伙期满;

2、合伙人协议终止;

3、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4、其他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终止情况。

 

第十条、中途退伙

1、一方因合理的原因可以提出退伙;

2、一方如果有第五条第3项行为的,经其他两方协商,可以取消其合伙资格,责令其退伙;

3、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的,退伙时应当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按照出资比例分得退伙时的合伙财产到合伙期满时才能取得(不计利息);如果退伙时合伙亏损,退伙人应当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该亏损应当于退伙清算后10日内不足。

 

第十一条、合伙终止后,合伙财产的处理

合伙终止时,合伙所有的财产进行协商作价给一方,或者由三方竞价;对债权债务按出资比例分配或分担。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临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三条、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时生效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持一份。

 

第十五条、附则:

1、  本协议共十五条。

2、对协议未尽事宜的约定:在履行合伙协议的过程中,就任何事项,三方均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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